老钱在微店“琦玉阁”买了一批玉石挂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3万块钱的货款,老钱收到货之后发现实际产品与微信上面展示的完全不一样。并且大部分证书都没有,这事弄得老钱非常上火,所以第二天就要求退货微商营销软件,但是微店主却不同意,老钱只能去法院起诉。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琦玉阁”是取得合法资格的微店,其交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法律规定的特殊商品除外。本案中微信购物属于采用网络方式购物,且玉石挂件不是法律规定的除外商品老钱在收货第二天就要求退货,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法定退货条件。法院最终支持了老钱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 消费者定作的;
(二) 鲜活易腐的;
(三)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随着微信平台的迅猛发展以及微信用户的急剧增加微商营销软件,利用微信朋友圈营销以及购买产品成为一种新时尚,但该种方式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纠纷。
利用微信与通过其他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进行的网购相比,其只需要注册一个微信账号,无须实名制和办理相关证件就可开店铺,大部分个人注册的微商属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小店。因此多数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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